行政庭反映行政回复行为存在三方面问题亟须予以规范
作者: 余四美 时间:2012-12-13 阅读:8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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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,因行政回复行为不当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明显增多,引起行政庭关注。 一、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行政回复行为存在的问题 一是“代为回复”引发不必要诉讼。部分行政机关对不属其职权范围内回复的事项,未依法告知相对人向有权机关申请,而是依据有权机关的行政行为直接作出解释性回复。这类回复行为一般未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,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,但容易让相对人产生侵害权益的误解而提起诉讼。 二是回复行为失当或不规范。有的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完全置之不理;有的对应当回复的申请明确拒绝回复或超过法定期限回复;有的仅对相对人的部分申请事项作出回复;有的行政回复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;有的行政回复缺乏实质性的内容,如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处罚职责,行政机关仅回复已作出处罚,但未说明处罚内容或附带相应凭证,等等。 三是作出回复行为后未履行送达程序。该问题在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。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,相对人可自行选择送达方式,当相对人选择“自行领取”时,有的行政机关误认为无需主动送达。但基于行政职权法定原则,相对人选择“自行领取”无法免除行政机关的法定送达义务。一旦相对人提起诉讼,行政机关将面临败诉风险。 二、相关工作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应法律法规。建议立法机关明确行政回复事项的范围和主体,细化行政机关尤其是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回复职责,以便相对人依法向有权回复的机关提出申请。确立实质性回复标准,严格回复方式和程序,进一步推进行政回复行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。完善法律救济制度,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纠错和监督机制,预防和减少纠纷的产生。 二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回复行为。建议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认真履行回复义务。对依法或客观不能回复的申请,及时告知相对人并说明理由;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回复申请,尽可能地提供有权回复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;对应当回复的申请,依照申请内容准确、完整地给予实质性回复。同时,增强程序意识,严格履行送达程序,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争议的产生。 三是妥善处理行政回复案件。在相关案件审理中,法院应注重诉讼纠错,发现回复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时,建议行政机关主动纠错,争取相对人撤诉;强化诉讼引导,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起诉,向当事人充分释法明理并指明救济途径,避免不必要诉讼;坚持公正裁判,以实质性解决争议为目的,灵活运用责令重作、限期履责等方式,加强裁判的实用性和可行性;重视调查研究,针对行政回复行为不规范情况,以司法建议形式,剖析原因,提出建议对策,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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