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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立促进案件自动履行机制

作者: 洪山区人民法院       时间:2012-06-01 阅读:901



为提高司法公信力,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及时实现,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,从工作机制上缓解执行压力,我院结合工作实际,建立了促进案件自动履行机制。

1.建立促进案件自动履行大格局。从立案开始强化当事人的诚信意识,适时释明法律义务的严肃性和强制性,在案件审理、调解过程中,注重对义务方当事人的收入情况、财产状况等涉及履行能力因素的调查、核实和评估,说服教育当事人在立案、调解、裁判过程中自动履行义务。在民商事诉讼过程中,动员当事人亲朋好友,鼓励基层组织和相关单位帮助代为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,做到立案、审判环节都要兼顾执行。在执行立案后,强制措施采取之前,明确告知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后果,说服当事人自动履行。

2.加大保全措施和先予执行的力度。立案、审判庭和人民法庭用足用活诉前、诉中保全措施,对被申请人和被告的财产采取广泛的调查,并有效控制其财产,避免当事人转移财产,为执行工作提供保障。正确适用先予执行,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给付之诉,及时向当事人释明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,将法律手段用足用活,以加大对责任财产的控制力度,尽快尽早实现当事人权益。

3.强化调解协议中促进履行的办法。一是调解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,由承担义务当事人提供相应财物或担保人进行担保,有效保证权利人权益的实现。二是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,如果义务人不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,权利人在协议中已放弃的权利义务人仍应给付。三是当事人在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约定,如义务人不依约履行义务,则向权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款项。该款额不受义务人实际对权利人所负义务的限制,可以超过实际义务而增加给付。

4.对自动履行赔偿义务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酌定从轻量刑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引导被告人认清责任,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受到的损害,争取被害方谅解,将赔偿积极与否、是否自动履行、是否得到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,促使被告人主动进行赔偿,如被告人自身缺乏赔偿能力,积极开展以法析理,积极争取其家属主动进行赔偿,将家属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酌定情节。

5. 明确变更履行方式。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、腾退纠纷等行为履行的裁判、调解中,明确义务方当事人不履行相关行为义务时,应承担能达到行为履行实际效果的金钱给付责任。

6. 完善法律文书制作。法律文书必须履行数额准确、款项清晰、行为具体,明确告知当事人<民事诉讼法>二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,并将引用的法律条款附后,避免当事人对履行内容不清带来难履行问题。

7.加强自动履行督促。业务庭工作职责向案后督促履行延伸,宣判时一并告知拒不履行裁判、调解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,在案件裁判、调解生效后由承办法官通过电话、发放督促履行通知书或当面督促等方式开展督促履行工作,最大限度解决当事人怠慢履行问题,提高自动履行率。

8.严格案件自动履行率考核。将民商事、行政、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自动履行率纳入绩效考核,民事审判庭案件标的自动履行率不得低于30%,案件数量自动履行率不得低于20%;刑事审判庭、行政审判庭案件标的自动履行率不得低于60%,案件数量自动履行率不得低于20%;人民法庭案件标的自动履行率不得低于40%,案件数量自动履行率不得低于20%,推动广大法官高度重视并努力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。

9.动态跟踪案件自动履行情况。各业务庭认真建立案件自动履行工作台帐,逐件统计,认真记录每件案件起诉标的额、结案标的额、自动履行标的额,自动履行件数。审判监督庭负责全院案件自动履行工作的检查、分析和考核,每季度对各部门案件自动履行情况进行通报。